河北省 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

冀劳社〔2007〕61号


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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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在巩固和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现就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几项补助政策

 

(一)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费用自负5%部分,个人不再负担。

 

(二)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由原来提高30%,调整为提高10%。

 

(三)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个人先相应负担部分,由10%和20%分别降低到5%和10%。“七方面人员”个人先负担5%和10%部分,个人不再负担。

 

(四)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及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比例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完,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400元、退休人员200元、“七方面人员”100元。

 

2、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①属于治疗37种慢性病的调整为在职人员10%、退休人员7%;②属于治疗非37种慢性病的在职人员为25%、退休人员为2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2000元;③“七方面人员” 调整为4%。

 

(五)门诊就医购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支付。进入起付标准及公务员补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定点就医,可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就医购药定点医疗单位,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与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直接交现金,应报销的由定点医疗单位记账。

 

(六)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及超过起付标准后个人负担比例

 

1、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二、三级医院在职人员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350元、500元、650元,调整为在职人员分别负担300元、400元、500元,退休人员分别负担200元、300元、400元。“七方面人员”由原来的一、二、三级医院在职的分别负担250元、325元、400元;退休的分别负担175元、250元、325元,全部调整为个人负担1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个人负担超过200元的,依次降低30%,但最低不低于200元;其起付标准个人负担已在200元及以下的不变。

 

2、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含超大病封顶线以上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调整为在职人员8%、退休人员6%、“七方面人员”4%。

 

(七)将肝移植等脏器移植手术(脏器源、获取脏器源手术、运输费、供受双方配置费及其他与供体有关的费用除外)及脏器移植术后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八)按照冀办字[2000]18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省直机关公务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承担。

 

(九)非省直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国家机关或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额拨款)的参保职工,调入省直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国家机关或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后,其之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将省直公务员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由原来的两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属省卫生厅管理的保健对象,可自愿参加省直公务员身体健康检查,对于不参加的,其费用划入个人账户)。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身体健康档案,把公务员健康体检工作与门诊就医购药结合起来。公务员门诊就医购药定点医疗单位要结合公务员身体健康状况为其建立门诊就医购药档案,确保合理就医。

 

三、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监管力度。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补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结合政策调整充实与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要制定公务员门诊和住院就医购药管理办法,建立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支出预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员的门诊和住院就医购药行为,要对定点医疗单位履行协议和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公务员补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其他问题

 

(一)上述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调整凡涉及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及大病医疗保险费增加部分均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

 

(二)本次政策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中省级领导干部除外,未涉及到的政策仍以原有关规定为准。

 

(三)鉴于政策调整幅度比较大,为确保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收支平衡、合理使用,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年可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四)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了10%企业补充保险费的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