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的通知

襄劳社〔2008〕7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所属各单位,城区(开发区)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学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根据《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制定了《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襄樊市教育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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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鱼梁州开发区、隆中管理区的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申报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人;

 

(四)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条 学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参保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 1日至12月20日,缴费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2008年启动时缴纳参保当月至2009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 城镇居民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在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除外)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在老师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由本人(初中及以下的小学生由其监护人)核准签字后交由所在学校统一申报登记,学校将汇总的《申请表》和学生参保电子信息数据、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交学校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打印《襄樊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再将此表反馈给学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二)城市低保对象(含低保家庭学生)凭《襄樊市社会救助证》,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参保。参保时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同时交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低保对象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参保。参保时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同时交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普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学龄前儿童不提供照片),并认真填写《申请表》。符合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人,需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并由社区提供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具体缴费标准为:

 

1、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

 

2、普通居民(包括非在校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3、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纳30元;

 

4、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居住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0元。

 

(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单》,做为首次缴费凭据。

 

第六条 城镇居民分别按下列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一)在校学生缴费方式

 

1、学校组织。由学校确定专人,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的《襄樊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归集学生缴纳的医保费。

 

2、地税征收。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期内,到辖管学校征收由学校归集的学生医保费,给学校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一次性缴入国库。

 

3、集中公示。征收结束后,由学校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的《襄樊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与地税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并公示,公示期7天。

 

(二)社区居民缴费方式

 

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部门指定的代征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现金缴纳、借记卡代扣等方式收取医疗保险费,并定期划缴国库。

 

1、地税部门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其代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将缴费人的姓名、社保号、身份证号、应缴费额等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受委托的代征银行。

 

2、居民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后,持身份证和《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单》到就近的委托代征银行营业网点,免费登记办理一张用于缴费的借记卡,参保居民如已在代征银行办有借记卡,只需提供与其身份证相符的银行卡账号并建立登记关联即可。

 

3、首次参保时,参保居民持《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单》(以后每年缴费凭《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代征银行的营业网点,用现金缴费或向已登记用于缴费的借记卡上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资金,由地税部门指定的代征银行一次性足额扣缴应缴的居民医保费,并给缴费人开具《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证件办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由所在社区办理《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在校生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由学校到所属社区统一办理《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学校统一发放。

 

其他参保居民在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凭缴费单据到参保社区办理《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身份、居住地无变化的应在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续保申报登记,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身份、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在社区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等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需从居民医保转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止。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