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8〕8号


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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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

 

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的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一、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处审核备案。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变动备案汇总表》,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办理变更手续。

 

二、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就医结算管理

 

1、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2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

 

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变动备案汇总表》,统一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办理变更手续。

 

2、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并附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凭据等材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3、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或专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审核结算。

 

4、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符合办理门诊大病条件的,应按照鲁社保发[2008]9号有关门诊大病规定办理。

 

5、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因病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需要在省(市、自治区)内转诊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审核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转诊到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医院就诊的,参照《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鲁社保发[2008]10号)规定办理和结算。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