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0日起执行)

沪医保中心〔2023〕91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7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说明:“序号”1-16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序号”17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


附件下载:

  1. 沪医保中心(2023)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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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