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医保:关于高值药品使用患者进行评估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 1号),为确保高值药品有效使用,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对已存在高值药品备案待遇且超过一年的参保患者,如需继续使用高值药品,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原鉴定医院进行用药评估。对于评估通过的,继续享受一年的待遇有效期。若没有及时进行评估,待遇将在2023年12月31日终止,待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待遇。

 

我市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院为:

 

1.抚顺市中心医院

2.抚顺市中医院

3.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

4.抚顺市第四医院

5.抚顺市眼病医院

 

长期异地安置于省内其他城市的患者,可以到安置地相关定点医院申请评估。

 

“抚顺医保”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大厅中将增加高值药品待遇相关信息查询功能,参保人员可以自助查询。请各位享受高值药品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相关定点医院申请评估。

 

咨询电话:024-12345 024-53997791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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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