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湛府办函〔2023〕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印发后新引进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湛江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符合广东省“双十”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湛江市《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市的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所规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制造业企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企业骨干人才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企业中上一年度在湛江工资薪金收入40万元(含)以上并在湛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职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人才,参照其上一年度对湛江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参照财政体制分享比例分担(若财政体制分享比例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企业注册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金额,提高的奖励金额由当地财政承担。同时符合相关奖励政策的企业人才,可按就高原则申报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项目提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条件、材料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全程网办申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名单公示等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八条 审核发放。市投资促进局会市工信局审核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信、财政、投资促进、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奖励金额等并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资金后,由企业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发放到人才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探索通过数字人民币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级财政按照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统筹做好奖励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 因奖励引起的税款由受奖励的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由企业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应遵纪守法,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通报本市相关部门,取消申请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励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税务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在有效期届满前已具备奖励申报条件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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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