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决定,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据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自主确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应增加工资。

 

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以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本地区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依法自主确定。企业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签订工资协议。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切实转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职能,尊重企业分配自主权,通过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同时,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查处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工资处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