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关于转发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医保〔2023〕77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各区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市执行的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当年执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二、自2023年12月1日起,失业人员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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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