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

粤人老〔1994〕1号


(广东省人事局1994年3月25日发 粤人老[1994]1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除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同时可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补助费。

 

退休补助费比例计算办法是:把本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加上本人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之和,减去本人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所得之差,即为本人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例如,机关某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为30年,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75%,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为15%,两项之和为90%。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其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为82%。按上述计算办法,其退休补助费计发比例(90%减去82%)为8%。

 

二、实行职级工资制以后退休的人员,以本人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以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为基数,按比例计发退休补助费。

 

三、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其退休费低于230元的,可按23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低于165元的,可按165元发给。

 

四、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三线艰苦地区工作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粤办函[1981]1129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五、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从事劳改劳教工作30年以上的干警和在山区乡镇工作累计30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按粤发[1988]8号、粤府[1989]24号、粤发[1993]1号、粤府办[1989]23号和粤办发[1992]6号等文件的规定计发退休金。

 

六、实行地区津贴制度后,易地安置并已由接收地区支付离退休费的人员,执行接收地区的地区津贴。

 

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到了退休年龄按规定未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