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17年)

石人社规〔2017〕4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请示>的意见》及省领导批示,市人社局、财政局向市政府上报《关于调整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 25%调为0.4%。

 

二、市区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 5%调整为1%。

 

三、费率调整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4日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