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6〕203号


各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并享受生育津贴。

 

(一)适用对象: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其分娩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

 

(二)补缴标准:上述适用对象以1500元/月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0.7%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

 

(三)生育津贴:上述适用对象一次性补缴生育保险费后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1500元为月计发基数,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津贴发放天数根据《通知》规定执行。

 

(四)申领程序:上述适用对象需自分娩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职工,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9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