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关于十三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省内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有关须知


广大参保人员: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病种扩围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3〕17号)和《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执行新增十三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省内异地直接结算工作事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开通13种门诊慢性病(见附表1)相关治疗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参保地人员异地直接结算有关政策。我市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办理省内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转诊转院和临时外出自行就医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已经取得13种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认定,在备案登记有效期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在省内备案地已开通门诊慢性病异地直接结算的零售药店直接结算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就医地统筹区管理。

 

二、异地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政策。省内其他地市异地备案来齐人员也可以在我市开通的门诊慢性病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相关门诊治疗费用,首先需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开具相关联慢病病种的药品处方,然后至异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扫电子凭证码)购药并进行结算,待遇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照参保地待遇标准执行。

 

三、待遇结算有关政策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齐医保发〔2022〕26号)文件规定,各类型异地备案人员在省内发生13种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及未能在省内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现金垫付报销的,待遇结算标准均参照各异地备案类型相应的支付比例执行。

 

四、有关注意事项。参保人员要结合病情需要开具同慢性病病种相关联药品处方,杜绝无处方或虚假处方购买药品,以及以药换药、以药兑换现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3种门诊慢性病病种

2.齐齐哈尔市异地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附件下载:

  1. 1.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13种门诊慢性病病种.doc
  2. 2.齐齐哈尔市异地定点零售药店名单.doc

来源: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