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河人社发〔2017〕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理顺职工生育津贴经办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 号)第十七条,从2017 年2 月1 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

 

1 .我市非财政统发工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市、县区(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我市财政统发工资职工、聘请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其原工资标准的,市、县区(管委会)社保部门将高出部分划拨个人,余额部分划归市或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库;生育津贴低于其原工资标准的,全额划归市或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库。职工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文规定。

 

二、2015 年11 月15 日起,已拨付各预算单位的生育津贴,请于2017 年3 月底前归还至市、县区(管委会)生育保险支出专户。预算单位已将津贴发放职工个人的,由各单位负责追回。市、县区(管委会)社保部门于2017 年6 月底前将津贴划归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库。

 

三、财政统发工资职工的原工资标准,以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 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月平均数为准。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 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月份数计算。聘请人员的原工资标准,以2016 年市直单位聘请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数为准(2108.33 元);今后随着市直单位聘请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聘请人员原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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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