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平人社〔2018〕148号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2009〕75号),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再次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缴费未中断且连续交费满一年以上”再次修订为“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缴费(补缴费除外)未中断且连续满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其中参保女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3个月(含3个月)内的接续补缴费视同连续缴费(仅限生育前最后一次的接续)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缴费次月至不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第二十五条:“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再次修订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三、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平人社〔2014〕87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1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相关文章:

  1. 平顶山市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在外地生育、生育津贴标准计算、男职工报… [2022-08-04]

来源: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