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开展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谈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精细化管理方案的通知》(吉医保办〔2022〕20号)等要求,拟组织开展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院内制剂”)医保准入谈判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保院内制剂目录,建立健全我省基本医保用药准入、支付及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我省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和医保基金压力。

 

二、工作原则及方式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医疗机构自愿申报,自主报价;坚持专家评审谈判,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动态调整,实现规范、精细管理。

 

(二)工作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院内制剂,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省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测算评估和现场谈判的方式确定我省基本医保院内制剂目录及相应支付标准。对未响应(未申报)或未通过本次准入谈判的院内制剂,不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三、申报基本条件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制剂可自愿申报参加本次医保谈判准入。下列院内制剂不得申报:

 

(一)主要起滋补及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院内制剂。

 

(二)成份中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及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院内制剂。

 

(三)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四)取得相应院内制剂品种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为非基本医保定点的。

 

(五)已过有效期的院内制剂。

 

(六)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院内制剂。

 

四、申报范围

 

(一) 续约谈判。

 

1.2021年第一批准入的院内制剂品种。

 

2.2022年第二批准入的院内制剂品种。

 

(二)新增准入谈判。

 

1.2022年以来,新批准上市的院内制剂品种。

 

2.第一批、第二批未准入的院内制剂品种。

 

五、工作安排

 

本次院内制剂医保准入谈判工作分为工作准备、自主申报、测算评估、现场谈判、公布执行5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2023年11月上旬)。函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并进行比对梳理,召开座谈会,明确工作思路,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内控机制等。

 

(二)自主申报(2023年11月底前)。发布公告,各市(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制剂品种及相关资料各市(州)整理后统一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复核,复核通过的制剂品种将通过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测算评估(2023年12月上旬)。结合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建立院内制剂数据库,开展支付标准测算评估。

 

(四)现场谈判(2023年12月中旬)。发布谈判通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谈判,确定全省规范统一的基本医保院内制剂目录和相应医保支付标准。

 

(五)公布执行(2023年12月底前)。公布本次院内制剂医保准入谈判结果,印发我省新版基本医保院内制剂目录,并同步明确管理和落实要求。

 

六、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本次院内制剂医保准入谈判的部署、指导、形式审查及报送工作,第一时间将通知要求传达至本统筹区内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二)省医疗保障局将于近期在“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jl.gov.cn/)及“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网 (http://ybfw.ybj.jl.gov.cn/)发布公告,明确本次准入谈判的申报方式、申报具体要求、申报时限等,请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密切关注,并按时限要求做好附件3个表格填报、上报工作。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

 

(联系人: 王财东,联系电话:0431-80575945)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