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公布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2018年)
东社保〔2018〕80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20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9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我市第一批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转诊定点收治医院结算标准参照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如遇国家、省市生育保险政策重大调整,按有关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