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7年)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0.3%调整到0.4%。

 

二、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0.5%调整到0.7%。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