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8〕5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37号)的要求,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表、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执和当事人、相关单位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诊治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和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委托鉴定的委托书等,均应归档。

 

四、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凭据支付。

 

五、自2009年1月起,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系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采取单位申报、集中体检、集体评审的办法进行。单位申报的时间为每双月的最后一周,其他时间不再受理。集中体检的时间和地点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被鉴定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集中体检。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如下材料: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2.《山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2份(贴1寸照片);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治疗疾病过程形成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片)等。其中,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的病历,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