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关于做好劳动能力鉴定下放工作的通知

温劳社工伤〔2009〕39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9〕18号),以及《关于做好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温劳社法监〔2009〕38号)文件精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劳动能力鉴定下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方式

 

各县(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委托手续不再另行办理,温劳社法监〔2009〕38号文件即为委托的依据。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保留市区的各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委托范围

 

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来承担各县(市)的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全部委托给各县(市)组织鉴定。

 

三、下放时间

 

委托下放鉴定时间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即从5月1日开始,各县(市)受理所在地行政管辖区域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各县(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四、组织形式与工作要求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各县(市)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各自管辖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各县(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一)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的聘请和培训。各县(市)医疗卫生专家库建立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组织所聘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若县(市)聘请当地专家有困难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协助在市级医疗机构推荐聘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业务要统一、规范。

 

1.各县(市)在鉴定工作中,统一采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作的《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和资料袋;送达鉴定结论统一采用市鉴定委制作的信封;印章由市鉴定委统一按“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编号”形式,刻制发给各县(市)鉴定委。具体编号按乐清(1)、瑞安(2)、永嘉(3)、平阳(4)、苍南(5)、洞头(6)、文成(7)、泰顺(8)编排确定。

 

2.各县(市)鉴定委作出的工伤致残、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简称病退鉴定)结论的文号以“温劳鉴工或退+县市名简称+〔年份〕+XX号”形式编写,例如,瑞安市作出工伤伤残鉴定结论,编“温劳鉴工瑞〔2009〕1号”;瑞安市作出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温劳鉴退瑞〔2009〕2号”。其它有关鉴定工作文书的文号不出现“工”或“退”。

 

3.有关鉴定资料档案由各县(市)鉴定委直接归档管理,但每期鉴定情况汇总表和被鉴定人的照片等重要资料要用电子邮件报市鉴定办备份归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邮箱地址:jdb@wz12333.com)。

 

(三)各县(市)要定期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在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若遇到疑难、复杂等特殊案例需提交市鉴定委鉴定的,应及时向市鉴定委办公室报告,由市鉴定委办公室组织开展鉴定或安排专家前往鉴定。

 

(四)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若对各县(市)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浙价费〔2001〕159号文件执行,由各县(市)直接收取。

 

(六)对个别暂不具备开展鉴定条件的地方,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暂缓委托的书面报告,经核准后可以暂缓委托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鉴定委申请鉴定。或者采取其它合适的办法加以解决。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委托工作到位后,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学习与掌握,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并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按照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的要求,切实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