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确定2024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庆医保发〔2023〕8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市医保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保

 

(一)缴费范围及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省驻庆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816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6816元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工资基数;低于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6816元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工资基数。个人月缴费基数(含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上限标准为20448元,下限标准为4090元。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6.5%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为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和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816元进行申报核定,按8.5%缴纳,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市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费由同级财政按每人6300元标准一次性注入。改制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816元的6%标准筹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3.个人账户划转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2%比例划转,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每人每月按90元标准定额划转;在职人员退休后,从退休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转。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2024年仍按每人1350元(月缴费112.50元)标准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和待遇享受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性关闭和依法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以及改制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缴费标准和纳入人数,一次性足额划拨到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三、核定及其相关规定

 

(一)参保核定

 

1.新参保单位。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和核定业务时,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时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的证件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以上资料在政务服务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到信息的不再提交。同时提供附件1-4。线下办理时所有附件均要求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一式两份(盖单位印章)。

 

2.已参保单位。已参保采取线上申报方式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已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的单位在办理核定业务时,提供附件1、3、4。

 

(二)人员变化的调整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核定后,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需调整参保人数时,在变化次月填报附表3,有退休人员的提供附件5,线上申报时同步上传,线下申报时提交附表3、5一式两份,减员人员在申报减员时必须缴清申报减员前的应缴费用。

 

(三)缴费规定

 

1.各参保单位按月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在当月5日前完成核定,10日前完成缴费。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单位到属地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核定手续。持医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税务部门缴费,也可通过金税三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持税务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和医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属地政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后方可划转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含驻外机构)单位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商业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实行网上扣款,即时缴费。在医保服务窗口核定后,持《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与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税务部门通过“税银联网缴税”方式进行扣款或通过银行端查询缴费,也可通过金税三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缴费单位持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据》到医保服务窗口记账确认缴费。

 

(四)待遇享受

 

职工医保待遇设置等待期,参保人员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2年)以上的,因就业等原因个人参保状态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之间转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其生育前的职工连续缴费时限在我市应达到12个月(含)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时限参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各县(区)医保局、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及时研究部署,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确保不影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

 

(二)落实参保单位医保核定缴费责任制和承诺制。参保单位材料报送实行申报承诺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坚持诚信如实申报。以《医疗保险费申报承诺书》(首次申报时提交)的形式于基数申报时通过线上上传或报送各级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准确提供单位工作人员相关情况,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对参保单位因特殊原因暂缓核定缴费的,应及时申请,签订《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承诺书》,确保参保职工在缴费延缓期间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规范和统一核定格式。各参保单位优先按照规定格式使用基本医保公服系统线上办理医保核定业务,确因其它原因线上无法办理的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报核定。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填报月工资总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四)持续加大直接结算工作力度。除职工生育津贴需要向市、县(区)经办机构提交资料报销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慢特病用药、国家谈判药品用药全部实行直接结算,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对赴省外就医的要在就医前做好转诊和备案手续,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就医垫资和报销跑路的负担,并积极动员本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开通医保电子凭证,方便就医结算。

 

缴费核定联系电话:(0934)8855170

医保转移接续咨询电话:(0934)8855174

 

本文件中涉及的所有表格,需要时请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lbz.zgqingyang.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使用。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5.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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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