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医保发〔2023〕94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2号)和市政府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策执行力

 

各县(区)医保局和市医保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基本医保报销的衔接,发挥政策合力。市、县医保部门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督促指导,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大病保险日常监管、经办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考核等工作,共同推动大病保险政策持续平稳运行。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市、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大病保险报销费用,确保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报和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大病待遇应享尽享。

 

二、突出重点,明确政策标准

 

(一)提高筹资标准。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在90元基础上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年115元,新调整的待遇政策也于同日开始落实。

 

(二)统一起付标准。全省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

 

(三)统一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普通群众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加强宣传,保障政策落实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和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多种途径宣传力度,重点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有何关联,有何区别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了解这些政策的不同点,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为实施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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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