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集采中选药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集采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工作部署,为做好我区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中选药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现就加强集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集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集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三方协议,根据临床需求足量供应集采中选药品。请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内公布近期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反映的存在不及时供应问题的集采中选药品清单,并及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立即核实,抓好问题自查和整改,尽快将药品配送到位,并于12月10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提交整改报告,做好集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医药企业不能按时配送的,下一步将纳入配送率监测和监管惩戒。

 

二、加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监管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对于经督促仍不整改的,报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失信行为记录,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同时报我局以便适时启动备供药品供应机制。

 

三、规范医疗机构下单操作

 

请各级医疗机构共同参与集采药品保供工作,对在我区正常挂网的所有药品,均可按需下单采购,同时应实时做好订单收货确认,并避免恶意或高频率下单,采购平台将同步规范对医疗机构下单操作的监测和引导。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