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3年)

钦市金管委字〔2023〕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优化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1)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4)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5)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贷款。

 

2.特别说明

 

(1)“当地”是指购房所在地,以钦州市本级(市中心城区、钦南区、钦北区及所辖乡镇,以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灵山县、浦北县分别界定。

 

(2)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单身的,出具本人住房记录证明;已婚的,出具本人和配偶的住房记录证明。

 

(3)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认定。共同借款人、 共有产权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参与人,一并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属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20%;属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同时,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暂停实施《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防控方案》。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取消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

 

1.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建造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2.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等要求按照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执行。

 

(三)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频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缴存人提供钦州市行政区域内《钦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由缴存人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实。租房提取可线上线下办理,在不超出标准上限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按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频次由缴存人自行确定。

 

三、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将第七条缴存基数修改为: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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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办理规程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提取适用范围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二)业务办理时限

 

缴存人及直系亲属符合提取条件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申请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申请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不足部分时才需提供,原件);

 

(三)与售房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认购定金收据及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售房企业提供的《售房企业承诺书》(原件);

 

(五)申请人现场填写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转款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及直系亲属可线上或线下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准备办理提取的材料。缴存人与售房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缴存人支付认购定金并取得收款收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

 

(三)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申请人携带所需办理材料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取窗口现场申请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即自筹资金(含认购定金)加上住房公积金首付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办理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至少100元;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3个月的月缴存额。

 

五、其他事项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流程办理;

 

(二)提取业务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原则上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办理;

 

(三)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售房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即缴存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和购房人(即缴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申请并将缴存人及直系亲属所提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退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退款后以补缴方式分配到缴存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售房企业退回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备注购房人(即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房信息等;

 

(五)对利用虚假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严惩处(包括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行为责任人、失信个人账户、取消售房企业贷款楼盘准入等),并将缴存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1.售房企业承诺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转款委托书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
  2.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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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