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关于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
各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推动政策制度优化和服务便民,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6号)要求,对我市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进行了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征缴方式
实行按月缴费。将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征缴方式由按年一次性缴纳调整为按月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缴费所属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支持费用预缴,当前可预缴最大月份为2024年6月,2024年7-12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启动征收。2024年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已缴纳的不再重复缴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步补缴当期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02、月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月缴费标准:
2023年:1月缴纳9.07元,2-12月每月缴纳9.03元,全年共计108.4元;
2024年:1月缴纳8.37元,2-12月每月缴纳8.33元,全年共计100元。
03、缴费申报程序
(一)单位职工缴费。用人单位可先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医疗保障单位网厅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线下服务窗口进行费用申报,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缴纳费款。
(二)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职工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待遇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在职职工(含退休继续缴费人员)线下通过各代征银行网点缴纳,线上通过楚税通手机APP、鄂汇办手机APP软件中的“灵活就业社保缴纳”功能模块自行缴纳,注意正确选择缴费所属期。
04、实施时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月征缴从2023年11月起实施。
联系电话
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715-8235909
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