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关于2022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关于呼和浩特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2]11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2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补贴险种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补贴的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以初次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四、补贴标准

 

1.养老保险月补贴标准:以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4050.6元)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

 

2.医疗保险月补贴标准:每人补贴240元;

 

3.失业保险月补贴标准:以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4050.6元)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

 

五、补贴办理方式

 

(一)已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手续的人员持《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缴费票据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也可通过登录自治区网上服务大厅、“内蒙古12333”APP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办理。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后报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人员的银行卡内。

 

六、退出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通过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情况,发现不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及时终止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二)对已经中断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再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灵活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之后,可继续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规定补贴险种内按照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险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自治区劳动核心业务子系统内相关模块进行登记并在本人《就业创业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三)正在享受其他就业援助政策(包括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岗聘用等政策)的人员不得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2022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工作。严格把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下载:

  1. 呼和浩特市2022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览表.doc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