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通知


五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卫发〔2023〕147号)要求,为提升乡村诊疗能力,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具体标准为村卫生室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从原5元/次提高至6元/次、非输液患者收费标准从原4元/次调整为5元/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实施范围

 

为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本次调整仅涉及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服务站暂不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增量计入年度调增总量。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调整村卫生室增加一元一般诊疗费产生的增量纳入年度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分配。今年调价评估除石嘴山市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外,其余地市均可上调价格,为确保全区共同推进落实,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增加的量计入各地市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控总量,石嘴山市增量在后续价格专项调整中扣减(各地市占用空间详见附件)。

 

(二)确保2023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地市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出台调整辖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政策落地后,要加强村卫生室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指导,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应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各地市占用调控空间汇总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