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0〕30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全面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成果落实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区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搞好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做好协调组织和政策解释;税务部门要落实征收责任,做好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及时向参保单位划拨缴费资金;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要落实缴费主体责任,积极筹措资金缴费;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督导参保单位认真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征缴力度。各地区税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管,指导参保单位认真履行缴费基数申报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于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一经发现,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坚持精准施策,序时开展工作。各地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制定工作计划、序时开展工作。结合《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等问题摸查工资通知》要求,对学校及医院等重点单位,建立欠费单位台账并实行分类管理。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资金需求,进行准确测算,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足额保障所需资金,避免产生新的欠费;对历史欠费无法一次缴清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要求其制定缴费计划、分期逐步清缴欠费。对于确无缴费能力单位,要稳妥采用“退一补一”办法,保障退休职工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缴费意识。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社会保险宣传周、媒体政策问答、社保干部进机关等多种活动,集中进行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要深入困难单位调研座谈,面对面宣传讲解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参保单位政策知晓率和参保人员缴费认同感,引导参保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依规参保缴费。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在加快推进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诉求,耐心解答、及时反馈,有针对性地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有效化解矛盾。要从大局出发,勇于承担责任,坚持属地原则,妥善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