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厅发〔2014〕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保经办能力水平,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准确把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要点

 

(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退休之下月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已经按照国家或我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三)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退还本人。

 

(六)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七)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参加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先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再按照《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分次缴费的人员必须在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及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转移衔接手续。

 

(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我省或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延长或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愿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本人申请,可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三、加强制度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到从基本政策到经办规程的上下一致,严禁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各地要继续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快整合本地的信息系统,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增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功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衔接。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在发联系函、办转移手续、转基金三个重要环节上做实做细,认真落实好衔接程序中“三个15个工作日”的工作要求,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准确掌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媒介,采取现场解答释疑、网上在线咨询、热线电话和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深入企业和农村牧区基层一线,面对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宣传解释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真正做到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广为人知,让广大用人单位、职工和农民工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了解制度衔接政策的具体内容,增强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五、本《实施意见》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出台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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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社部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2-24]
  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doc [2014-02-24]
  3.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2-24]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