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公管委〔2023〕5号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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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鄂旧改字〔2023〕3号),结合我市实际,为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上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入住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4层及4层以上合法住宅(有合法手续或合法证件)的住户,经业主决议增设住宅电梯后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其分摊的增设电梯费用。

 

二、提取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三、提取条件

 

提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

 

(二)一个家庭增设住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以一次为限,同一家庭不得重复或数次申请增设住宅电梯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限额不得超过该缴存公积金家庭因电梯建设分摊的实际出资额(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的余额需保留100元以上(百元位取整)。

 

四、申请材料和流程

 

增设住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项目验收报告原件(可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提取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三)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五)提取人一类银行卡原件。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可视情况采取现场查勘、公示等方式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

 

(二)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三)因各种原因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四)曾经以欺骗的手段提取过公积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鄂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本办法由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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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