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住房组合贷款本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住金发〔2023〕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自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住房组合贷款本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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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住房组合贷款本息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对象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或本市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本市组合贷款),可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二、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住房组合贷款本息协议书》(以下简称按月提取协议)。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提取方式或约定金额提取方式实现按月提取。

 

(一)数据共享提取方式

 

数据共享提取方式适用于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组合贷款。

 

数据共享提取方式是指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与合作银行共享数据,按月将职工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金额,从缴存职工在市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提取收款账户)。

 

(二)约定金额提取方式

 

约定金额提取方式适用于未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组合贷款。

 

约定金额提取方式是指市公积金中心无法共享获取还款数据的情况下,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以下简称约定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市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提取到提取收款账户。

 

(三)提取金额及收款账户

 

1.数据共享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同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本人还款信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提取职工上月正常偿还当期贷款本息金额。职工当年按月提取偿还房贷金额累计不超过职工和配偶截止执行日上年度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

 

2.约定金额提取金额

 

以职工本人申请月上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确定为约定提取金额,职工当年按月提取偿还房贷金额累计不超过职工和配偶截止执行日上年度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

 

3.收款账户

 

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I类银行储蓄账户。

 

三、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未冻结,且上月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贷款未结清且该套住房未办理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及配偶。

 

(三)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等情形。

 

(四)2017年10月12日(含)以后在市外购房的,所购房屋地址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购房时间应在户籍迁入或五险一金缴存和工作时间之后。

 

(五)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资料及办理方式

 

(一)申请资料

 

1.首次签约资料: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的还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申请月上月的还贷明细;2017年10月12日(含)以后在市外购房的,所购房屋地址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或提供所购房屋地址为职工工作所在地的单位证明和“五险一金”任一缴存证明;签约人一方的I类银行卡(银行需为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

 

2.签约变更资料:本人身份证;变更资料。

 

3.签约终止资料:本人身份证。

 

(二)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 已签订按年或按月提取协议的缴存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网厅办理提取方式互转或终止签约协议。

 

2.线下办理 缴存职工可携带资料在柜台办理按月提取签约、签约变更、签约终止。

 

五、签约规定

 

(一)缴存职工存在多套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仅能委托签约一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存在本市组合贷款和其他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仅能委托签约本市组合贷款。

 

(三)同一套住房应当按同一种方式同一种标准提取。

 

(四)缴存职工办理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在有效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提取业务均可办理。本市组合贷款的,需在完清组合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五)签订提取协议后,需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在首次还款后满12个月申请,两次提取之间不再间隔12个月。先还清后提取的,应在还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六、协议暂停

 

按月提取协议自申请月次月起执行,签约人在提取月上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暂停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且以后不予补提:

 

(一)签约人在提取月上月未正常还款的。

 

(二)签约人住房公积金未缴交至提取月上月的,暂停办理欠缴方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三)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冻结的,暂停办理冻结方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四)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封存的,暂停办理封存方的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七、协议终止

 

(一)出现下述情形时,按月提取协议自动终止:

 

1.贷款结清的。

 

2.约定金额提取方式的,累计提取金额大于签约时该笔贷款剩余的应偿还贷款本息,且通过银政通平台无法获取该笔贷款正常还款信息的。

 

(二)协议有效期间,签约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网厅、柜台申请终止协议。

 

(三)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提取协议:

 

1.签约人已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

 

2.签约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3.签约人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含部分冻结)。

 

4签约人公积金账户封存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5.签约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其不再是住房所有权人或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或签约人已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或不属于住房所有权人配偶,或已不符合提取条件的。

 

6.国家、省、市或市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变动,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等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定执行。

 

(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相关管理规定或办理渠道、查询渠道等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三)本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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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