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6〕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湛 江 市 水 务 局

湛 江 市 总 工 会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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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没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精神,促进湛江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银行管理,在商业银行设互“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专用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代建、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裔支付保障制度。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提醒建筑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管理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 0 %,。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款,根据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建筑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xx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立工人工资支付工人账户)”并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建筑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7无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建筑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在工地公示公布。

 

(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拨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四)建筑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五)建筑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公示期如没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筑企业凭证明办理账户核销。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厂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

 

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录入湛江市联合征信系统。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协助建筑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的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资金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并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目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湛江市联合征信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投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自建房工人工资或劳务费用的管理,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 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