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粤府函〔1999〕40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9号文精神,以及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 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为8个类别:其中,深圳市为一类每月550元;原一至七类,相应调整为二至八类。具体标准为:二类每月450元,三类每月400元,四类每月360元,五类每月320元,六类每月290元,七类每月270元,八类每月250元。

 

二、除深圳市外,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从上述二至八类标准中选择一至二个,确定为本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但所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调整前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水平。各市选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

  1.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12月起执行) [2021-11-18]
  2.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2018-06-20]
  3.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2015-02-15]
  4.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2013-02-04]
  5.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2011-01-18]
  6.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3-11]
  7.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2008-02-03]
  8.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2006-07-10]
  9. 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2002-11-01]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