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杭州市医疗保障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请的通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市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预受理日期

 

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预受理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交纸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注意:请相关医药机构务必在预受理日期内提交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否则将不予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日期

 

2023年12月27日、28日、29日

 

受理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药机构

 

受理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且已完成预受理的医药机构方可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正式受理申请(受理时间为各经办机构对外服务时间),并通过浙里办APP(手机端)/浙江政务服务网(PC端)搜索“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完成线上申请操作。请医药机构及时完成线上申请操作,避免因超期问题导致的申请无效。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北楼537室,联系电话89500974;

 

2.拱墅区:文晖路1号1308室,联系电话89507206;

 

3.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一楼105室,联系电话89511374;

 

4.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2115室,联系电话89520816;

 

5.钱塘区:江东大道2199号智慧谷1号楼2709办公室,联系电话82987513、82987534;

 

6.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343号主楼三楼308受理室,联系电话82502563、83518827;

 

7.余杭区:余杭区余杭街道瑞鸿大厦101办公室,联系电话89395427;

 

8.临平区: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一楼D区医保窗口,联系电话88660197;

 

9.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区行政服务中心B座9楼910室,联系电话63171878;

 

10.临安区:科技大道4398号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B幢2楼B209办公室,联系方式63815887;

 

11.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202室,联系电话89545348;

 

12.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D区131室,联系电话64820129;

 

13.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建德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二楼定点管理科,联系电话89606549。

 

申报条件

 

(一) 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一般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详见附件1),自评分达到120分以上(含120分)。

 

(二) 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零售药店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或近一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有行政处罚记录或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详见附件2),自评分达到120分及以上。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按申请表内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按申请表内说明提供材料。

 

附件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表

 

各类目录及省招采国谈药品目录


来源: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