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青人社厅发〔2015〕51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

 

二、适用范围。本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三、执行时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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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