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5〕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精神,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标准

 

1.补贴范围。稳岗补贴范围由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补贴标准。依照人社部发〔2014〕76号《通知》规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统一拨付。

 

3.支出项目。拨付给企业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补助支出。

 

4.执行时间。自2015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底止。

 

二、享受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享受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和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已纳入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真实上报失业动态监测(岗位变动)情况;

 

4.企业上年使用稳岗补贴资金符合规定支出项目(2015年不做为条件)。

 

2015年已享受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稳岗补贴,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为单位,每年申请一次,当年9月底以前申请上一年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附件1);

 

2.企业上年度职工岗位变动及减员情况;

 

3.企业参保缴费情况;

 

4.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收支、使用明细报表(2015年不提供);

 

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结合本地区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失业动态监测结果以及“金保工程”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对其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市(州)级人社部门审批,确定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青的中央行业(企业)由省人社厅审定。

 

(三)财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季度用款计划拨付资金。经办机构按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基金支出户逐级拨付至企业。

 

四、资金管理核算

 

稳岗补贴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应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各级经办机构以拨付给企业的实际数列支,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相关科目核算。企业对拨入的稳岗补贴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单独建帐核算。

 

五、建立稳岗补贴与失业动态监测联动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将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跟踪了解职工岗位变动情况,分析减员原因,预防集中裁员,评估政策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信息采集费、培训费、会议费、调研费、企业经办人员通讯费等。

 

六、工作要求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要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稳岗补贴各环节操作流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工作监管,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4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