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数据管理的通知

新医保〔2020〕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随着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和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医疗保障各项数据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实施决策、推动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我局出台并实施各项医保惠民政策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数据管理工作,确保为医疗保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数据归口

 

自治区医疗保障相关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由各业务处室(单位)按照“三定规定”中明确的职能职责范围提出审核意见,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归口管理。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相关数据由局待遇保障处(局扶贫办)归口管理。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各项数据。

 

二、权限管理

 

定期向国家医疗保障局上报的各项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数据,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提供,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上报;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之外的其它业务数据,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提供,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转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登记(备案),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对外提供;对需要从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变更审核(备案)归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并由提出需求的业务处室对提取的数据整理审核,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转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登记(备案),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对外提供;涉密数据信息、内部敏感数据信息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及程序严格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通过涉密网络、机要交通方式提供。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需要可申请从信息系统提取本统筹地区的数据,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对该数据的使用负责。

 

三、提供方式

 

对定期向国家医疗保障局上报的统计报表中的数据,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提供;对各处室(单位)需要从信息系统中调取的常用数据,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处、信息中心、需求提出处室(单位)、系统运维技术人员商讨统一口径并在需求单签字确认后,信息中心负责定期(月、季度)提取并交需求提出处室(单位);对临时需要从信息系统中调取的其它数据,由提出需求的处室(单位)确定口径,明确具体指标,信息中心负责提取,交需求提出处室(单位)。对无法通过统计报表、信息系统直接调取的数据,可由牵头处室(单位)召集相关人员,利用现有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共同商定结果。对需要税务、公安、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参保数据,由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牵头进行协调;对需要扶贫、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数据,由待遇保障处(局扶贫办)牵头进行协调。

 

四、提供时间

 

对从统计报表中直接获得的数据,一般2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处室(单位)从信息系统中定期调取的常用数据,按处室要求期限(月、季度)定期提供;对临时需要从信息系统中调取的其它数据,一般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数据量较大的,由信息中心根据系统承载能力确定提供时间,但原则上不超过30天。

 

五、数据保密管理

 

各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以及因工作需要接触医疗保障数据的相关人员,均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信息安全与保密承诺书,做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相关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向相关部门(单位)批量提供医疗保障信息数据的,各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与数据接受部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

 

附件:

1.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目录

2.需从信息系统中调取的常用数据目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4.信息安全与保密承诺书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附件下载:

  1. 1.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目录.docx
  2. 2.需从信息系统中调取的常用数据目录.docx
  3.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安全保密协议.docx
  4. 4.信息安全与保密承诺书.docx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