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公布全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2〕75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规范和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要求,经考核评审,确定青海省康复医院为全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现予公布。

 

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伤康复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13年3月底前完成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并将服务协议文本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标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公布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医疗服务,符合规范和项目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