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

新医保〔2020〕109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乌鲁木齐市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试点工作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把握关键环节,制定试点方案

 

2018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乌鲁木齐市出台了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失能评定细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乌鲁木齐市要以被确定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为契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按照制度内涵和基本规律,深入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功能设计、政策机制、规则标准、管理服务。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开展试点的时限要求,倒排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完善工作督导、信息调度、评估考核、协作咨询等机制,确保年内启动实施。实施方案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批准后,上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

 

三、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试点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根据工作需要,跟踪指导试点工作,对试点中的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自治区医保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定期报送机制,定期调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

 

(二)加强组织领导。乌鲁木齐市要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试点推进全过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试点目标如期实现。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商和配合,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试点中的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要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医保局和财政厅。新疆银保监局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

 

(三)做好宣传工作。乌鲁木齐市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宣传工作,正确解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广泛凝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建立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联系人:

 

自治区医保局

木尼拉 0991-8801218

 

自治区财政厅

许纪华 0991-2816730

 

新疆银保监局

张光军 0991-2205706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银保监局

2020年11月5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