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调整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原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地区,应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执行。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拟定过渡方案,于2006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并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订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规范市级统筹运作,完善市、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在2006年6月底前全市实行统一费率、费基。要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个别计发工作不规范的地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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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