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8〕13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报送集团公司总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和备案提供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和备案提供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

 

三、原备案方案调整与变更

 

2018年2月1日以前,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与《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单位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调整变更年金方案有关内容,并向原备案行政部门报送《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表》重新备案。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企业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