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23〕30号)要求,为快速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以下简称速裁庭)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充分认识开展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树牢服务意识,推进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主要工作

 

(一)规范立案受理

 

1.落实首问负责。接待来访农民工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农民工咨询的基本内容,做好分类答复。对于需要申请仲裁的农民工,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仲裁的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仲裁案件管辖分工要求依法依规受理,不得出现管辖推诿情况。

 

2.实行容缺受理。对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并尽快通知速裁庭接收案件。

 

3.畅通绿色通道。仲裁机构在收到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当天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特殊情形下不得超过3日。对决定立案受理的,速裁庭在被申请人10天答辩期满后即可安排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同意缩短或放弃答辩期的,可以提前开庭审理。

 

(二)强化仲裁调解

 

1.多元化解争议案件。速裁庭要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开展调解,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可委托工会组织先行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速裁庭要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2.发出仲裁调解建议。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发出仲裁建议书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对存在农民工工资争议隐患的用人单位,也可发出仲裁建议书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消除化解争议隐患。

 

3.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涉及农民工工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速裁庭应优先审查,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对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优化办案程序

 

1.落实调查取证规定。速裁庭可以根据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2.落实终局裁决规定。速裁庭要依法适用终局裁决,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文书制作等规定,切实发挥仲裁制度便捷高效的优势,提高仲裁终结率。

 

3.落实先行裁决规定。对仲裁请求事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的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农民工就工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的,速裁庭要依法审核。裁决先予执行的,速裁庭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并做好工作衔接。

 

(四)缩短办案时限

 

速裁庭要聚焦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发挥仲裁高效、便民制度优势,坚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应调尽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实现案件“快调速裁”。

 

(五)健全办案机制

 

1.开展要素式办案。速裁庭要根据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特点,梳理案件审理要素并形成要素表,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2.设立流动速裁庭。速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将庭审现场设在用人单位、用工场地或者农民工家里,就近就地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方便群众维权,减轻当事人诉累。

 

3.提升信息化水平。速裁庭可根据本单位数字仲裁庭、智慧仲裁院建设情况,创新庭审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技术审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尽力为农民工参加庭审提供便利,方便农民工快速维权。

 

(六)加强部门协同

 

1.加强与参与办案部门的工作衔接。速裁庭要稳慎办理10人以上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邀请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根据需要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涉案单位主管部门等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协调各方力量尽量促成调解。

 

2.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衔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各自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引导农民工合理选择维权方式。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

 

3.加强与司法、工会、法院的工作衔接。按照我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和“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要求,速裁庭要与司法部门、工会组织加强工作对接,帮助农民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和工会调解服务。速裁庭要与人民法院做好裁审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协助农民工做好财产保全、裁决书执行等相关工作,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配资源和工作力量,在仲裁机构内部挂牌组建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2023年8月底前,全市仲裁机构务必全部组建速裁庭。

 

(二)规范机构建设。速裁庭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办案经验丰富、工作作风过硬的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同时,要结合办案实际,为速裁庭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设备,以满足实际办案需求。速裁庭要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包括案件数、涉及人数、涉及金额、采取方式等),分门别内进行统计和梳理,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提高工作知晓度,力争形成工作品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反馈。

 

联系人:刘翔;电话:0710-3629500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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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