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3〕7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医疗机构向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省、市两级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市州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州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对新增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30日,省医疗保障局将集中受理全省本年度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

 

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

 

各申报医疗机构应在集中受理期间,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范信息、院内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签章、成本构成表等资料(详见附件1)。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标准信息资料(详见附件2)。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或正式发表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无法提供的,须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

 

(四)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5000元以上、申报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1倍以上或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六)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达到每项2000元及以上,且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单价×平均使用数量)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申报项目预期费用(项目价格+项目外耗材费用)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须附设备耗材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七)外省市已公布项目及价格的,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立项限制条件和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范围。

 

(一)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二)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的。

 

(三)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四)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的。

 

(五)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的。

 

(六)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的。

 

(七)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的事项的。

 

(八)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或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

 

(九)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绿色通道

 

为打造高水平医疗机构,支持“两个医学中心”的建设,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补充提交外省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说明书等佐证资料:

 

(一)2022年以来,已在3个及以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五、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申报工作安排给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医保部门有权整体退回不予受理,或要求医疗机构重新申报。

 

(二)各市州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独立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医疗机构重点申报以技术劳务为主、临床价值明确的新手术、新治疗、新中医等价格项目,引导医疗机构审慎申报以新设备新耗材为主的价格项目,要深入宣传“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理念,引导医疗机构不报或少报按照技术细节、操作部位、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重组的价格项目。同时,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管理和指导,及时收集反馈价格项目申报过程中的新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

  1.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docx
  2.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汇总表.docx
  3. 3.关于xxxxx项目技术准入情况的说明.docx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