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菏政字〔202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 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 通知》 (鲁政字 〔2023〕16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2023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 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 元。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 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基本要求

 

企业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等结合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要健全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

 

三、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 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要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督促企业工会代表与企业经营者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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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