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7日管委会五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取:

 

(一)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七条 协助人民法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照程序办理扣划业务。

 

第三章 提取范围、额度、频次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额度、频次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三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夫妻双方缴存地名下无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提取额度。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两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账户封存后,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提取情形的具体界定、提取材料、提取频次、提取额度等,除第(三)项明确确定外,其他均由中心按照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 提取方式

 

第十条 中心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的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不得办理其他提取或转移。

 

第十二条 中心通过业务大厅窗口和多种线上服务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第五章 提取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和身份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交易契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和增值税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四)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再提供。

 

(五)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第十四条 职工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持提取资料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二)提取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提取资料真实、齐全的,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核定本次提取金额;提取复核(审批)人员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办结提取业务。

 

(三)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中心审核通过的,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中心有权对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部门核实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对于有关机构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申请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查实后将其相关信息记入白银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将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凡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缴存职工,限期内退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三年内在本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限期内不退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五年内在本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五年后,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未缴回前,不予贷款;对于涉嫌违法的申请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市房委会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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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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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