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人社发〔2023〕4号


各县市人社局、科经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恩施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中国银保监会恩施监管分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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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额1%的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存储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并将存款凭证上传至恩施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备案。

 

经办银行应将该笔款项标识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做止付办理,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允许禁止动用该笔款项。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规定

 

第五条 纳入“管理系统”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缓期3个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期限从该项目在“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确因特殊原因没有按期开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按实际开工日期计算。

 

第六条 在建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该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拖欠是指在湖北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中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的欠薪协调及立案办理案件。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管理系统”中企业动态信用等级为A+、A-级,且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管理系统”中动态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且在恩施州境内单个项目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达到200万元后,新开工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期满后,在“管理系统”中该项目动态信用等级为A+、A-级的,该项目可免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期满后,“管理系统”中动态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按施工合同额1%的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B-级的企业按施工合同额1.5%的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C级的企业按施工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首次进入恩施州市场的施工企业视同B+级信用等级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被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惩戒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行政处罚期限内的企业按信用等级C级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银行、保险公司或合法合规的工程担保公司,开具保函或保单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

 

实行一项目一保函或保单,且应具备“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均应在州域内开立。保函、保单的担保周期至少1年且不短于施工合同期,随工程延期而延保。

 

保函或保单所保金额不低于应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受益人为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函、保单的正本由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局)保存。

 

第九条 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存、免存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缓、免项目信用等级降至B+级及以下,又不能在30日内将信用等级恢复至A级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及返还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规定使用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由出具保函、保单的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补足。

 

第十一条 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享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个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辖区内其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跨县市的,需报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享机制动用其他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照谁申请动用谁负责追存的原则,由申请动用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前款规定期限追存到位。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项目管辖地政府综合网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30日后,可以书面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止付通知书(样本附后)。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该笔款项的止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该笔资金。

 

选择使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符合退还规定的,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返还保函、保单正本。

 

第十三条 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后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管理系统”,于项目计划完工次日发出可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示。对经核实工程完工超过3个月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启动返还程序。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十四条 招标部门应将该办法纳入招标文件。招投标部门在发放中标通知书、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存储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规定执行;需更换新保函(保单)以及未完工需要延长有效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项目、尚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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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