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按照国办发 [2006] 29 号和粤府办 [2006] 46 号文关于“先试点再推开”的要求,帮助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促进工作的全面推开,省厅选定肇庆市端州区、阳江市阳西县、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关市武江区、惠州市博罗县等5个县区为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省厅制订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地区遵照执行。其他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目标,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广东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要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使农民能缴得起费、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能收支平衡;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多缴费多享受,不缴费不享受;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坚持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可以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险一体化的原则;坚持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统一由省劳动保障厅部署,在所在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为加强领导,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试点县(区)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试点县(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建立重点联络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至少重点联络一至两个镇,定期到重点联络镇进行实地调研,组织推动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试点的具体工作由试点县(区)劳动保障局负责。

 

四、工作目标

 

各试点县(区)要克服困难,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试点县(区)所在的市乃至全省创造经验,推动全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试点调研。主要内容是:①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研,了解当地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性别、年龄结构,家庭收入,就业状况,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情况及本级政府的土地收益情况等);②研究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形势,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切实落实有人办事、有机构管事的问题。

 

(二)制订方案。主要内容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办发29号、粤府办46号文件和我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目标、原则和要求,在进行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制订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经省厅审核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工作。主要内容是:制定试点实施工作方案,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进行工作人员培训,深入村组、上门入户解释政策、进行宣传发动,将当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六、试点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6年9月):进行试点调研,摸清底数。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制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在进行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制订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经省厅审核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进行工作人员培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