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2023年)

清医保待〔2023〕47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精神,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职工医保参保群众负担,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降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6.5%降低至6.0%。具体执行阶段性降费的人员范围: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按月延缴的人员;

 

(四)执行阶段性降费期间办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

 

二、由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纳入本次阶段性降费范围。

 

三、本通知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国家或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执行。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2024年度清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表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