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变更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保障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满足群众就医购药等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长医保险﹝2021﹞28号)等文件精神,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开展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双阳区、九台区按照县(市)管理,以下称“各县(市)”包括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双阳区、九台区。

 

一、申报范围

 

已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服务机构因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机构等级类型等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评估程序进行实地评估。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普通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

 

3.法人身份证;

 

4.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双通道药品医疗机构

 

除普通医疗机构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卫健部门评定的医院等级佐证材料;

 

2.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相关材料;

 

3.使用双通道药品的临床科室及相应的临床医师信息;

 

4.经营双通道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5.综合评价药品流通企业的整体规模、质量标准、制度流程、专业管理等材料。

 

(三)普通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执业药师资格证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3.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双通道药品零售药店

 

除普通零售药店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与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2.经营双通道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3.所经营双通道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相关材料;

 

4.申请单位股权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5.双通道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6.所配备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三、申请时间及方式

 

此次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的申请时间: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22日。申请方式采取网上申请,登录网址https://ldjg.ccylbx.org.cn/default.html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信息,具体使用说明见附件1。

 

长春市本级和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利用长春市医保经办两定机构审核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医疗保险局医药监督处负责审核市本级申报机构的申请材料,各县(市)的申请材料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四、评估流程

 

(一)评估方式

 

此次评估工作将由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依据《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实地考察评估表》(附件2)进行实地评估打分。

 

(二)综合评估

 

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综合考量医保网络承受能力、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布局、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等情况,由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合理确定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

 

(三)网络公示

 

经综合评估后,将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在长春医保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流程另行通知。因服务机构原因18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不予进行评估的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在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评估工作的。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0431-81110027

0431-81110028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申报说明.docx
  2. 附件2:长春市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实地考察评估表(内含4表).xlsx

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