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起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按月增减人员、按月申报方式,与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建立常态化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费机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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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