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 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玉民发〔2019〕76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福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全面深化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就有关养老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县 (区)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不再换发许可证书。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经营服务类型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

 

(一)由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经营和服务的性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公益养老机构,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三) 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各级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登记、备案流程。

 

三、认真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及时向驻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备案工作职责:玉溪市民政局直属的公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实施备案;其他公办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含内、外资及港澳台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

 

(二)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三)办理备案程序

 

1.接收备案申请材料;

 

2.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必要时应到现场核查);

 

3.完成备案。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公示书”、“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包含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政府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机构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省级管理系统等情况。民政部门对提交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必须进行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备案编号:“备案编号”采用“统一备案编号”+“附加编号”组成。“统一备案编号”为11位阿位伯数字编码,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云南省省级行政区划代码“53”;5-6位数为云南省玉溪市行政区划代码“04”;7-8位数为养老机构所在地玉溪市内各县(区)行政区划编码;9-11位数为备案序列号,分别从001-999顺排。“附加编号”为2位大写英文字母“YL”,例如:玉溪市红塔区民政局2019 年备案的第1个养老机构的备案号为:19530402001-YL。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区)要通过“民政门户网站”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公示的样本。

 

2.登记备案工作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办理完成。

 

3.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将备案公示书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养老服务质量检查的范围。

 

4.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各养老机构将其所有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以及省级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的以及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受理备案的民政部门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5.各县(区)民政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县(区)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街道 (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6.各县(区)应于每年6月和11月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将于每年12 月将全市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7.国家和云南省对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县(区)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生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和问题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报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报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附件:

1.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备案公示书(样式)

6.提醒事项(样式)

 

玉溪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

  1. 养老机构备案 附件.docx

发布:2019-08-13